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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院士专家工作站项目管理实施细则》2025

发布时间:2025-07-06 |栏目:政策文件 |浏览次数:24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进一步规范院士、专家工作站项目和资金使用的管理,有效发挥引智创新等作用,依据《上海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青浦区全面深化改革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发展的若干政策》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青浦区科委使用财政资金,支持院士、专家工作站和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工作站”)开展科技创新项目的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支持原则

项目管理坚持“突出重点、公平公开、择优资助、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支持方式和标准

项目支持采用分档、定额、前补助的方式。每个项目的支持金额分为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四档。

第五条 不予支持情形

工作站及其依托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存在项目非客观因素终止的;

(二)存在项目验收不合格的;

(三)存在重复立项的;

(四)最近一次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

(五)申报的项目没有进站院士或首席专家参与的;

(六)已迁出青浦区的;

(七)其他应当不予支持的情形。

第六条 项目征集

项目管理机构围绕青浦区科技创新工作重点,编制《青浦区院士专家工作站项目申报指南》,在官方网络平台上公开征集。

第七条 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主体应为青浦区相关部门主管的上海市院士专家工作站依托单位。

工作站依托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基本信息;

(二)项目计划任务;

(三)项目经费预算;

(四)工作站依托单位法人证明及公共信用信息。

第八条 受理初审

项目管理机构严格按本细则第五条 、第七条 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第九条 立项评审

项目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立项评审组,评审组由3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

评审主要内容为项目的创新性、可行性和预期成果等。

评审组主要通过查看材料、听取汇报、讨论评议等形式开展评审,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评审结论意见为“予以立项”和“不予立项”。

第十条 立项征询

项目管理机构应及时将“予以立项”的项目,按本细则第五条 要求,征询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立项决策

项目管理机构根据立项评审、征询意见,拟制项目立项、经费扶持、首期款支付方案,提交会议决策。

第十二条 立项公示

项目管理机构应及时将立项项目相关信息,在官方网络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有异议的,由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核查。有实质性问题的,不予立项。

第十三条 立项通知

项目管理机构应及时将立项项目相关信息,在官方网络平台公开发布。

第十四条 项目签约

青浦区科委与工作站依托单位在立项通知发布后15日内,签订《青浦区院士专家工作站项目合同》。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

工作站依托单位应认真履行合同,抓好项目实施。按时提交项目中期报告,如实报告项目进展、经费使用等情况。

项目管理机构应根据项目中期报告及相关情况,可采用现场抽查等形式,加强项目实施的跟踪管理。

第十六条 验收评审

工作站依托单位应在合同到期后30日内,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基本信息;

(二)项目创新成果相关材料;

(三)项目经费使用相关材料。

项目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验收评审组,评审组由3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

验收评审组主要通过查看材料、听取汇报、讨论评议等形式开展评审,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评审结论意见为“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七条 验收决策

项目管理机构应及时根据验收评审意见,以及按本细则第五条 要求征询的相关部门意见,拟制项目验收结果及尾款支付方案,提交会议决策。

项目验收结果相关信息应及时在官方网络平台公开发布。

第十八条 项目延期

项目因客观因素难以按期完成确需延期的,工作站依托单位应在合同到期30日前向项目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延期时长一般为1年。

第十九条 项目终止

项目因客观因素无法继续实施的,工作站依托单位应在合同到期3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终止项目,解除合同。

项目因非客观因素无法继续实施的,工作站依托单位应在合同到期3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终止项目,解除合同,并承担相应责任。

工作站依托单位未实施或未完成项目任务,也未申请项目延期、终止,或者未申报验收,经书面催告仍不履行的,应终止项目,解除合同,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经费拨付

扶持资金采用分期、银行转帐方式拨付。

首期款拨付不超过扶持资金的50%,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拨付。

项目尾款在验收结果公布后30日内拨付。

第二十一条 经费留归停拨收回

项目验收合格后,扶持资金仍有结余的,留归工作站依托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项目验收合格,但存在本细则第五条 相关不予支持情形的,停止拨付尾款。

因本细则第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终止项目,解除合同的,停止拨付尾款,并收回未使用的扶持资金。

因本细则第十九条 第二款规定终止项目,解除合同的,或者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停止拨付尾款,并收回未使用的扶持资金,且3年内不予以支持。

因本细则第十九条 第三款规定终止项目,解除合同的,停止拨付尾款,并收回全部已拨付的扶持资金,且5年内不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 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上海青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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