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长三角地区产业自主创新水平,促进研发服务产业发展,增强产业技术供给能力,长三角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长三角国创中心”)启动组织2025年度第二批长三角创新研发型企业(以下简称“研发型企业”)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以自主技术研发服务为主业,持续为其他企业提供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和整体解决方案等服务,在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境内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申报条件
申报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在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境内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 企业从事研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3. 企业拥有核心关键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
4. 企业上年度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性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且不少于500万元。
三、组织方式
按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经企业自愿申报、初筛评审、现场交流、审议确认等环节,国创中心对符合培育条件的企业确认为研发型企业。
1. 企业申报。企业自主申报,按要求填写申报材料,并提供必备的佐证材料,报送至国创中心。
2. 初筛评审。长三角国创中心收集企业申报材料,组织财务与技术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初筛评审。
3. 现场交流。长三角国创中心与通过初筛评审的企业现场交流,进一步了解企业研发投入、科研条件和技术水平等。
4. 审议确认。长三角国创中心对现场交流后的推荐企业进行审议,符合培育条件的企业,由国创中心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确认为研发型企业。
四、支持政策
长三角国创中心将研发型企业纳入产业技术创新体系,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1.需求对接:支持研发型企业对接龙头企业技术需求,长三角国创中心已与600余家细分领域龙头企业共建联合创新中心,可组织研发型企业积极对接相关领域行业真需求,推动研发型企业技术成果在龙头企业转化应用。
2.项目培育:支持研发型企业推荐长三角国创中心项目经理候选人,参与培育产业重大技术创新项目,成功立项并实施的,长三角国创中心可通过“拨投结合”模式,给予该项目一定额度的研发经费支持。
3.研发合作:支持研发型企业与长三角国创中心境内外战略合作高校和科研机构(统称“合作机构”)开展合作,其中企业出资与境外合作机构开展科技项目合作的,长三角国创中心对符合条件的单个项目提供配套资金支持。
4.企业出海:利用长三角国创中心体系内海外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创新平台、国际组织、全球创新伙伴等资源,助力研发型企业出海,包括不限于参与和管理国际组织、与海外机构联合设立概念验证基金、海外商务拓展、融资并购、员工招聘、与在华外资企业供需对接等业务。
5.人才培养:支持研发型企业与长三角国创中心境内战略合作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培养研究生、博士后,并可给予奖学金支持,支持研发型企业参与行本教育“学行交替”项目,协助对接优质实习生,并提供奖学金、保险等配套保障,助力企业人才队伍建设。
6.资源共享:支持研发型企业在长三角国创中心体系内参与仪器设备共享,助力企业分析测试业务、算力等设备资源开拓客户;对于研发型企业使用长三角国创中心研发载体或重大项目公司仪器设备的,长三角国创中心可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补贴,协助对接享受地方相关配套支持政策,具体以各地方制定发布为准。
五、相关说明
1. 申报单位须填写《长三角创新研发型企业申报书》(附件1,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提交《企业专项审计报告》(附件2,由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并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随附审计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材料逐页编制目录和页码,统一用A4纸正反打印,按照封面(同申报书首页)、目录、申报书、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专项审计报告、相关佐证材料顺序简装成册。
2. 申报单位须登录”长三角国创中心集萃智能信息平台”进行注册和信息填报(附件3,系统操作指引),同步上传电子PDF版《长三角创新研发型企业申报书》和《企业专项审计报告》。平台填报截止时间为2025年10月26日。
3. 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一份,报送至长三角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总部(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祥科路257号云飞大厦。纸质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2025年10月31日。
4. 申报企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承诺,在申报过程中严禁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
5. 为帮助拟申报企业更好地理解长三角创新研发型企业定位、申报要求和相关支持政策,拟定于10月10日上午10:00召开线上宣讲会(腾讯会议号:591-687 506),欢迎感兴趣的企业届时参会。
来源:上海科委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政策服务部:方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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