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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26-2031

发布时间:2026-03-09 |栏目:政策文件 |浏览次数:11

静安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推进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达到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和评价,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以及《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结合静安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科技创新规划、开展科学研究和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科技创新全过程实施。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创新的体制机制。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高质量发展需要,对创新能力强、体制机制好、示范作用强、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给予政策支持,

鼓励开展重大产业技术攻关,带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静安区科技和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技经济委”)牵头负责静安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组织、评价、日常管理和市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培育等工作。

第四条基本条件

静安区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申报企业在本行业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主要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上海市和静安区产业发展导向。

(二)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品牌,具有完备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体系;研究开发与创新能力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四)企业决策层高度重视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企业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五)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

失信主体;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五条指标要求

申请静安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应达到以下指标要求:

(一)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 500 万元,且占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3%。研究开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根据企业规模和参考行业系数计算后的值,具体系数参考《上海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

(二)企业上一年度拥有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用于研发的算力、云服务投入等费用不低于500 万元;

(三)企业上一年度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 30 人;

(四)申请年度前的三个年度内,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取的知识产权不少于 6 件(含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第六条申报材料

申请静安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应当递交如下材料:

(一)上海市静安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

(二)上海市静安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表;

(三)上海市静安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第七条申报通知

静安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一次,申报

时间及要求以区科技经济委发布的具体申报通知为准。

第八条申报程序

申请静安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当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向区科技经济委递交申报材料。

第九条评审与复核

区科技经济委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结合静安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区科技经济委组织专家对企业递交的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形成初步认定名单。

区科技经济委会同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对认定名单进行复核;复核过程中,可以要求企业对相关情况进行补充,也可以根据情况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经复核,由区科技经济委会同各部门确定静安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名单。

静安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审核期限不超过 60 个工作日, 自申请材料递交截止日起算。

第十条公示和颁证

经审核确认的静安区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由区科技经济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 5 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由区科技经济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科技经济委确定静安区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向企业颁发静安区企业技术中心证明文件和铭牌。

第十一条评价

静安区企业技术中心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工作,具体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工作要求由区科技经济委另行发布。

第十二条评价材料

开展静安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的企业,应当递交如下材料:

(一)上海市静安区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

(二)上海市静安区企业技术中心自评材料;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第十三条评价程序

开展静安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的企业,应当按照评价工作通知要求, 向区科技经济委递交评价材料。

区科技经济委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结合静安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递交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核和综合评价,形成静安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静安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的审核期限不超过 70 个工作日, 自评价材料递交截止之日起算。

第十四条评价结果

静安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 90 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5 分至 90 分(不含 90 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 60 分(含 60 分)至 65 分(不含 65 分)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 分为不合格。

评价结果不合格的静安区企业技术中心,由区科技经济委会同相关部门撤销其认定资格;评价结果基本合格的静安区企业技术中心, 由区科技经济委负责督促并指导整改。

第十五条技术创新快报

静安区企业技术中心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填报企业技术创新快报。区科技经济委按照静安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要求,定期发布技术创新快报填报通知。

第十六条调整

静安区企业技术中心所属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企业自变更发生之日起 90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至区科技经济委;区科技经济委会同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定期对企业调整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撤销

静安区企业技术中心有下列情况之一,由区科技经济委会同相关部门撤销资格:

(一)评价结果不合格;

(二)未按时递交评价材料;

(三)企业被依法终止;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六)企业发生重大变化,不满足企业技术中心条件;

(七)连续两次未按规定上报技术创新快报;

(八)提供虚假材料。

因上述情况被撤销资格的,自企业被撤销资格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静安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十八条信息公开

区科技经济委会同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静安区企业技术中心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责任义务

静安区企业技术中心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积极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工作,努力完善企业技术中心创新机制和工作制度;

(二)配合管理部门做好有关企业技术创新相关的调查、统计、分析、研究和专题活动;

(三)加强企业技术中心人才队伍建设,定期对企业技术中心的负责人、研究与开发人员、管理人员开展相关培训;

(四)配合推广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技术创新工作经验。

第二十条扶持政策

(一)经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可享受一次性 30 万元的奖励。扶持企业名单由区科技经济委会同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确定,资金拨付采用国库直拨方式。

(二)资金来源由区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纳入区科技经济委部门预算。

第二十一条法律责任

区科技经济委将依法记录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过程中的失信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失信信息提供至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二十二条实施日期

本管理办法由上海市静安区科技和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于2026 年 3 月 9  日正式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三条附则

本管理办法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政策变化,则作相应调整。

来源:上海静安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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