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青浦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发展 的若干政策》(青科委〔2025〕12 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 聚焦 “3+3+3”现代化产业体系,加速培育新质生产力,特制定 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与原则
1.本细则适用于《若干政策》中区科委负责实施的相关政策 条款。
2.本细则所涉及政策的申报时间、支持领域、扶持内容要求、 资金扶持方式等具体事项,以每年度发布的申报指南或通知予以 明确。政策各条款的具体实施,除免申即享项目采取后补助方式 外,其他科技项目以对应的实施细则为准(详见附件),申报单 位须按规定经过申报、评审、评估等流程,通过后给予相应支持; 上级文件有明确配套要求的按照要求执行。
3. 同一项目遵循 “就高不重复”原则实施资助或奖励;若上 级部门另有明确规定的, 以上级部门文件为准。
4. 对聚焦重点产业领域或对区域科技创新发展具有较大影 响力的重大科创平台和科创项目, 由区科委审议通过后,报青浦 区人民政府 “一事一议”批准。
二、支持方式与流程
1. 区科委使用财政资金支持各类科研活动和创新主体培育。 主要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支持方式,并结合实际探索其他支持 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推动建立科技创新多元 化投入机制。每个资助项目原则上只采取一种支持方式。具体支 持方式由区科委结合科研活动特点、资助项目情况和承担单位性 质在具体政策条款实施细则中明确。
2.前补助是指项目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科研计划合同和 科研计划任务书确定的拨款计划及任务实际完成进度核拨专项 经费的支持方式。后补助是指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发活动、 提供科技创新服务,区科委根据实施结果、绩效等,给予补助的 财政支持方式。
3. 变更和延期管理。涉及变更项目承担单位、课题承担单位、 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等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项目 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申请,报区科委审核同意。项目因故不能 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申请延期。延期申请最迟在 项目执行期结束前 1 个月提出,并报区科委审核同意。项目延期 原则上只能申请 1 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1 年。
三、不予安排或暂缓使用本政策资金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使用本政策资金:
( 1 )申报单位提供虚假、伪造申报材料骗取项目立项, 区 科委可以撤销立项项目;
(2)申报单位近两年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执法部门查处,根据轻重,经科委科协党组会审议确定的;
( 3 )存在拖延验收情况,且经评估认定情节较为严重的。
2. 申报单位近两年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立案,且正在 接受调查的,暂缓使用本政策资金。
3.上级或相关文件对政策资金使用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 定执行。
四、监督管理
1.项目监管
区科委建立常态化科技项目监管机制,对已获得支持的科技 项目适时进行抽查,监管范围覆盖项目管理和实施过程中指南编 制、项目评审、专家选用、项目立项等关键环节,对相关主体在 各环节中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并 对已获得支持的企业进行跟踪调查,确保项目规范推进与资金合 理使用。
2.绩效评价
区科委严格遵循财政资金使用要求,对本政策资金实施全过 程绩效管理,确立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并将评 价结果作为后续年度财政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切实提升财 政资金使用效益。
3.信用管理与监督
区科委按照《上海市科技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沪科规〔2024〕 12 号)相关规定实施信用管理和监督。
五、其他
1.本细则由青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2.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来源:上海青浦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政策服务部:方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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